从十五年以上量刑意见到缓刑:一起涉柴油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复盘

聂永昌 · 法律实务笔记

案件结束后,最容易被记住的是结果:最初的量刑意见在十五年以上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缓刑一年二个月。

但对我来说,要把这个案件讲清楚,不能只把两个刑期摆在一起。中间发生了什么,原来的指控为什么需要重新审视,以及最终结果没有解决什么,同样值得交代。

这是一起涉及调和油品冒充柴油的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。我在审判阶段接手,担任一号被告人的辩护人。首次起诉涉及的销售金额达五千五百余万元,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为十五年以上。阅卷后,我认为公诉证据存在重大瑕疵,决定作无罪辩护。

接手时,先不能被量刑意见带着走

十五年以上,是一个很重的量刑意见。面对这样的起点,人很容易先问:有没有办法把刑期降下来?

我理解这种关切。但作为辩护人,我需要先回答另一个问题:支撑这项指控的证据,是否足以支持它所表达的结论?如果这个问题尚未解决,就直接把工作限定在减少几年刑期上,可能会过早接受本来需要争论的前提。

本案中,促使我选择无罪辩护的,是阅卷后对证据的判断。真正需要在法庭上讨论的,是证据瑕疵影响了什么事实,又怎样影响指控的成立。公开复盘不展开具体证据细节,但不能把这一步判断省略。

回头看,这也是我想通过这个案件记录的一点:量刑意见可以提示案件的风险,却不能代替对证据本身的审查。

同案有人认罪,仍然需要作出自己的判断

庭审中,控辩双方争议激烈。同案有人当庭认罪,我方仍然坚持无罪辩护。

这样的场面容易让人把注意力放在“坚持”两个字上。但我不愿把辩护写成一场比谁更强硬的对抗。坚持一种意见,应该能够说明它的依据;如果依据发生变化,也要面对变化。

对我而言,同案被告人的选择需要认真看待,却不能直接替代对我所辩护当事人的判断。一个案件里有多人,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面对的事实、证据和责任问题都可以用同一个答案概括。

无罪辩护也不是为了与认罪形成姿态上的区别。它首先是一项需要接受法庭检验的判断:现有指控中,哪些结论还有不能跳过的疑问?把这些疑问具体提出,比反复强调自己的立场更重要。

庭后的变化,要把两份文书的金额口径说清楚

庭后,法院主持控辩双方沟通,公诉机关随后变更了起诉内容,量刑意见也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适用缓刑。

金额变化很显著,但复盘时尤其不能省略文书中的用词。原起诉书所列的是以调和燃料油冒充柴油销售的金额,记载为5501.98352万元;变更起诉决定书相关段落记载的则是被查扣涉案油品的货值22.8403万元

“销售金额”和“货值”不是可以随意互换的名称。因此,我不会把这两处记载写成一次简单的算术扣减,更不能仅凭这两个数字,就把全部证据争议和变更理由推演出来。

能够确定的是,起诉内容发生了实质变化,量刑意见也随之发生明显变化。至于每一部分原指控如何处理、具体证据如何评价,需要结合完整文书和案件材料说明。这篇公开复盘保留这一边界。

我更看重的是,庭审中的争议能够进入后续审查,而不是停留在各自重复结论。辩护提出问题,司法机关重新审视,最终落实为具体的程序和文书变化,这才让讨论具有实际意义。

最终适用缓刑,但并不是无罪判决

法院最终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缓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

刑期、缓刑考验期限和罚金,应当一并交代。只写“缓刑一年二个月”,读者容易看不到完整的裁判结果;只强调前后反差,也容易忽略法院最终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。

我最初选择的是无罪辩护,最终没有争取到无罪。这一点没有必要回避。对当事人来说,结果相较最初量刑意见有了重大变化;对辩护人来说,仍然应该准确区分辩护目标与最终裁判。

我也不会把这个结果解释成一种可以复制的办案公式:不是坚持无罪辩护,就一定能够得到缓刑;更不能把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,当作对另一个案件的承诺。

结案后,留下的一个判断

这起案件告一段落,我感谢司法机关对争议的客观审视,也感谢当事人的信任与托付。

复盘时,我愿意保留下来的,不只是刑期前后的变化,还有接手时那个最基础的问题:已经写进起诉书的结论,是否经得住对证据的重新审查?

面对严重指控,辩护人既不能轻易许诺,也不应因为起点很重,就省略本来应当完成的判断。最终没有走到无罪,不意味着证据争议不值得提出;结果出现明显变化,也不意味着可以把尚未说清的部分包装成圆满。

对一个具体的人负责,往往就体现在这些地方:该提出的疑问不省略,已经取得的结果不夸大,没有实现的目标也如实承认。


本文根据本人办理案件的情况及经隐去部分信息的起诉书、变更起诉决定书、刑事判决书节选整理,未公开当事人身份和具体案号。首次量刑意见及庭审、庭后过程依据办案情况叙述。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。

了解 聂永昌律师 的更多信息

立即订阅以继续阅读并访问完整档案。

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