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聊天记录,为什么还不能急着说“证据够了”?

聂永昌 · 法律实务笔记

假设你翻出一段聊天,对方明明回复过“可以”,现在却不认账。把那两个字放大,再看一遍,还是“可以”。这时最让人不舒服的,大概不是缺少材料,而是觉得事情已经这么清楚,怎么还要解释。

我想从这里谈证据。那句回复可能很重要,但它答应的究竟是什么,要回到当时的对话里找。是同意价格,同意延期,还是仅仅同意先看看文件?几个字没有变,放回不同的上下文,意思可能就变了。

我会先问:你希望这段话证明什么

“证明他欠我钱”,这个回答还可以再拆。你要证明双方谈过借款,钱已经交付,金额是多少,还是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到了?这些事实彼此有关,却未必能由同一句话全部说明。

举一个假设:对方说“这笔钱我会处理”。你理解为承认欠款,对方可能解释为代公司协调,也可能说当时讨论的是退款。不能因为存在这些解释,就认定聊天没有用;也不能因为自己最熟悉事情经过,就省掉对这些解释的核对。

我会接着找:此前谈的是什么钱,有没有对应转账,付款给了谁,后面是否对过金额。聊天与其他材料相互对应,才更有机会把含糊的表达收窄到一个明确事实。

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整理证据时,“材料名称”之外还要写“证明什么”。前者只是给文件起名字,后者才是在检验自己的判断。

一句话的分量,常常在截图外面

看聊天记录,我会留意对话之间有没有省略的环节。比如前面发送过两个版本的报价,后面才出现一句“同意”。如果不知道对方收到的是哪一个版本,就很难直接得出价格已经确定的结论。

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况:看见“收到”,就把它理解成验收合格。收到了文件、收到了货,与认可数量、质量或者结算结果,并不天然相同。要看双方此前怎样沟通,合同怎样约定,之后有没有提出异议。

这里需要一点耐心。自己经历过的事情,在自己脑中是连贯的;交给没参与过的人,可能只剩几个跳跃的片段。律师要做的分析,是找到片段之间靠什么连接。连接处如果只有“大家都知道”,还需要再问一步:具体哪份材料能够说明?

截图可以排得很整齐,但版面整齐解决的是阅读问题,不会顺便把证明上的缺口补上。

知道是谁说的,还要知道他以什么身份说

群名写着项目名称,未必就能说明每个群成员都有权代表公司作决定。昵称可以改,头像可以换;即便身份没有争议,一个人能够接收资料,也不当然意味着他能够确认全部结算款。

因此,我会把账号身份和具体权限分开核对。前者可以结合账号资料、以往往来、交易记录等材料判断;后者还要看职责、授权及实际履行背景。不能只凭对方在群里比较活跃,就把每一句话都当作单位的最终承诺。

反过来,对方否认身份或者权限,也不等于否认一句就结束了。仍然要看客观记录是否支持他的说法。对双方的解释,都应当采用同样认真的核对方式。

保存原始记录,是为了让判断可以被检查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将即时通信等信息纳入电子数据范围,并规定了原件要求和真实性审查因素。对普通人来说,可以先记住一个实际用途:需要时,应当能回到原来的账号、设备和完整对话中查验,而不是只能再看一张已经截好的图片。

原设备、原账号中的记录和可核验的备份,尽量妥善保留。附件也要一起保存,注明发送时间和版本。为了方便阅读,可以另做摘录,但不要用摘录替代原始材料,更不要拼接、修改内容。

截图、录屏、公证或其他存证方式,分别能解决哪些问题,需要具体判断。记录的来源可信,也还要继续讨论它究竟能证明多少。真实性和证明范围,是两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。

我更愿意把一份证据目录写得具体些:这段对话对应哪笔交易,拟证明哪项事实,原始记录在哪里,还有什么材料能够互相核对。这样整理过一遍,缺的是账号身份、付款对应,还是上下文,通常会更清楚。

这篇笔记讨论的是民事争议,不能直接替代刑事案件的取证和证明要求。但有一个阅读习惯值得留下:对一段看起来特别有力的话,先别急着宣布事情已经明白。把它放回原处,再问自己一句——如果对方给出另一种解释,手里的材料能不能回应?

相关规定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、十五、九十三条。本文以民事争议为讨论范围,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审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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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[…] 作者:聂永昌律师山东东营执业律师。本网站记录刑事实务、案例复盘、企业法律与争议解决中的具体问题。相关阅读:企业法律实务 · 争议解决实务 · 聊天记录与电子证据 [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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