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报告出了问题”,和“人犯了罪”,是两个问题。
这句话听起来并不复杂,但在专业人员涉刑案件里,真正困难的往往就是把这两个问题重新分开。
我办理过一起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件。当事人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,因为卷入一起骗取贷款案件进入刑事程序。
一份专业报告出现问题以后,人们很容易形成一种顺滑的推理:报告有问题——负责报告的人有责任——有责任——那就是犯罪。
但这几步之间,都有需要证明的联系。有业务责任,不等于已经具备刑事责任的全部条件;报告存在问题,也还要确认问题的性质、程度和具体责任人。把这些联系省略,结论就会走在证据前面。
这个罪名真正要求证明什么
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现行立案追诉标准,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针对的是承担会计、审计、验资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,因严重不负责任,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这几个条件不能合并成一句“报告有错”。
首先,要看是不是“严重不负责任”
专业服务不是绝对结果保证。业务判断出现偏差、材料存在瑕疵,与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并不是一回事。
要判断责任,必须回到当事人在具体项目中的职责范围:哪些材料由谁提供,哪些事项应当核查,实际进行了哪些程序,当时能够掌握哪些信息。
其次,要看是不是“重大失实”
“不准确”和“重大失实”之间也有距离。
刑事责任不应把所有专业瑕疵统一升级为犯罪。证明文件中的问题是否属于核心内容,是否足以影响其证明功能,必须结合具体材料分析。
最后,还要看结果能不能归责于这份证明文件
案件里出现重大损失,并不意味着与损失有联系的每一个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。
贷款为什么发放?审批中还有哪些材料?相关报告在整个决策链条里起到什么作用?损失最终是由什么原因造成?这些问题都必须有证据回答。
这里的难点在于区分“参与了一个过程”与“对某项后果承担刑事责任”。相关材料需要说明具体行为怎样进入结果形成的过程,而不能只列出一串参与者的名字。
我的工作重点,是把“结果倒推责任”重新拆开
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,我把注意力放回证据链本身。
当事人的职责边界是什么?基础资料来源是什么?实际履行了哪些核查义务?所谓失实内容与贷款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证明标准?
这些问题有一个共同点:都不能靠结果替代证明。
检查证据联系时,也要留意不同解释能否得到材料支持。对方指出了报告中的问题,辩护就应当具体回应相应职责和履行情况;不能用“只是专业判断”概括所有争议,也不能把尚未核实的有利解释当成事实。
最终,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
经审查,检察机关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,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现行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,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、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;第一百七十六条则要求,只有犯罪事实已经查清、证据确实充分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,才应提起公诉。
这份决定的理由是证据不足。理解结果时,应当保留这个边界,不能据此推导所有业务操作均无瑕疵,也不能把其他性质的责任一并作出结论。
复盘专业人员涉刑问题,我更关注的是,从损失发生到具体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之间,每一步判断是否有充分依据。
刑法追究的是一个具体的人,在具体职责范围内,以什么主观状态实施了什么行为,并造成了什么可以依法归责于他的后果。
对一般经验的运用,也应当结合具体材料接受检验,不能替代对关键事实的证明。不能因为后果严重,就跳过某个人究竟承担什么职责、实施什么行为的审查。
报告可能只有一个结论,责任判断却不能省略中间的过程。把每一步依据说明白,既是对专业人员负责,也是对受到损失的人负责。
本文根据本人实际办理案件整理,相关主体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。文章用于法律实务交流,不代表相同罪名的其他案件会得到相同处理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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