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个国际包裹,为什么会走到不起诉?——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案件复盘

聂永昌 · 法律实务笔记

一个国际包裹进入刑事案件以后,讨论很容易停在“东西从境外寄进来了”这一层。但要判断收件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责任,还需要知道:寄送和申报怎样安排,具体是谁参与,当事人当时了解多少。

我办理过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的案件。当事人因跨境邮寄艺术品入境进入刑事程序。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后,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其实并不是一句“东西是不是从境外寄进来的”。包裹的流转能够说明一部分经过,却不能单独回答所有人的责任问题。

“货物进来了”和“犯罪成立了”之间,还有很长一段路

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的判断,需要回到行为方式、主观认识、偷逃应缴税额以及具体情节。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,也对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。

但在具体案件里,我更关心的是三件事。

第一,当事人到底做了什么

国际邮寄、申报、付款、收货,看起来都只是一个交易过程中的环节。刑事案件里不能因为最后出现了一个结果,就把所有环节重新染成同一种颜色。

谁联系了谁,谁决定了运输和申报方式,当事人实际参与到哪一步,这些事实必须具体。

第二,他当时知道什么

刑事责任评价的是具体的人,而不是抽象的包裹。

当事人对进口方式、申报情况以及相关税费究竟知道多少,不能只根据“最后发生了什么”向前倒推。事后能够看清的安排,不等于当事人在行为发生时已经知道。需要核对的,是能够反映其当时认识的材料,而不是用后来掌握的全部信息替他作答。

第三,案件情节应该评价到什么程度

即使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评价范围,责任大小仍然要结合具体情节判断。案件中的参与程度、主观恶性、行为后果和相关税额,都可能影响最后的处理。

辩护不是把事情说小,而是把事情说完整

这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,我围绕当事人的主观认识、具体参与程度、涉案行为情节以及实际危害,对案卷材料重新梳理,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辩护意见。

刑事案件中有一个常见误区:似乎辩护就是证明“什么都没发生”。

其实很多时候恰恰相反。事情发生了,但我们仍然需要继续问:哪些事实有证据?哪些只是推测?这个人的责任边界在哪里?刑法最终要处理的是具体责任,而不是一个听起来完整的故事。

最终,检察机关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

经审查,检察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。

根据现行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这里的“情节轻微”应当按决定的实际理由理解,不能改写成没有实施相关行为,也不能改写成证据不足。结果相同的案件,决定依据未必相同。

复盘这起案件,我想保留的是一种分析顺序:先确认具体行为,再核对当时的认识,最后讨论责任与处理的条件。不能一开始就为了得到某个结果,把不符合预期的材料放到一旁。

也需要区分提出了哪些辩护意见,与检察机关最终基于哪些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。公开文章对案卷只能作有限呈现,不宜把一个案件概括成几句话就能复制的路径。

对国际邮寄中的参与者而言,值得认真说明的并不只是“包裹是不是我的”,还有“我做了什么、知道什么,这些分别由什么材料证明”。具体的人,应当在具体事实中被评价。


本文根据本人实际办理案件整理,涉及个人隐私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均已作处理。不同案件的事实、证据和程序阶段不同,本文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。

法律依据: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

回复

  1. […] 本站的两个案例,可以对照着读。国际包裹涉及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,整理了主观认识、参与程度与案件情节等问题,结果是情节轻微不起诉;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件,讨论职责边界、履职情况和证据联系,结果是证据不足不起诉。 [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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