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保候审,真正要判断的并不只是“能不能办”

聂永昌 · 法律实务笔记

人在羁押中,家属最直接的愿望当然是早一点见到他回家。讨论取保候审时,“怎样才能办下来”很容易成为所有问题的中心。至于案件以后怎么走,可以等人出来再说。

我理解这个顺序,但分析申请时,需要把两个问题同时摆在桌上:眼前是否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,以及变更以后案件和义务如何继续。否则,很容易把取保当成一个与后续程序无关的单独结果。

“愿意交保证金”,为什么还不是申请理由

先设想一种问法:“如果家里能准备保证金,是不是就可以取保?”这句话把适用条件与保证方式放到了一起。有没有依法取保的条件,应当先判断;保证人或者保证金,是保证方式的问题,不能倒过来用支付能力代替条件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列明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,涉及可能判处的刑罚、社会危险性、特定健康或孕哺情形,以及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等不同情况。几种情形各有要求,不能从中挑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词,就认为结论已经确定。

例如,提到疾病,就要核对疾病状况是否符合相应条件;强调有固定住所,也还要看它与本案需要评估的风险有什么关系。材料不是越厚越有说服力,关键在于是否回答了正在被审查的问题。

我会把一句理由,追问成几个可以核对的问题

“会积极配合”“不会出问题”,这些表态能够表达意愿,却不能完全代替事实说明。我更想继续问:现有材料能够支持什么,办案机关可能顾虑的事项是什么,申请准备怎样具体回应这些顾虑。

比如以健康情况提出申请,医疗材料应当说明实际状况,而不是只提供一个病名。说明居住、工作和联系方式稳定,也要有可核实的信息。讨论参与程度或者证据状况,必须指出相应材料,不能把自己对案件的理解直接当成已经确认的事实。

这也是为什么一份申请不宜只写家庭困难。家庭处境是真实而重要的,但法律判断还要落到适用条件上。把两者之间的关系说明白,比反复强调困难更有助于理解申请的理由。

2022年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强调,对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,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。这里需要做的分析,是结合个案说明相关风险为何能够控制,而不是照抄这句话后就结束申请。

一份申请,需要有重点,也需要容纳不利信息

我倾向于先确定申请所依据的具体情形,再安排事实、理由和附件。哪项理由对应哪份材料,材料有什么不足,都应当看得见。几项理由可以并列,但不必把所有可能用得上的表述全部塞进去。

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判断的不利情况,也需要提前面对。只挑有利事实,申请看起来也许很顺,真正审查时却可能遇到没有回应的问题。更稳妥的做法,是区分哪些能够解释,哪些仍需核实,哪些确实不能轻轻带过。

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法定主体和处理要求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。申请书提交给谁、提交了什么、何时收到答复,也应当留下记录。程序上的这些细节,方便判断下一步,而不只是为了证明“已经递过材料”。

人回到家,程序没有因此停下来

取保候审不等于撤案、不起诉或者无罪。侦查、起诉、审理仍会依法继续。这一点如果只作为文章末尾的一句提醒,很容易被轻轻读过去,但它关系到获准之后怎样安排生活、怎样配合案件办理。

被取保人需要遵守及时到案、不得干扰作证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要求;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须经执行机关批准,住址、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化也有报告义务。具体还有哪些限制,应当认真核对文书和执行机关的要求。

对于这些义务,我不赞成只记一句“随叫随到”。方便联系并不等于已经履行全部要求。要外出、搬家或者更换联系方式时,先核对应该办理什么,再作安排,比事后解释更妥当。

家属从焦虑中稍稍松一口气,可以理解;但还应继续保存材料、留意程序文书,并与律师核对案件进展。强制措施变了,对指控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仍然需要继续。

所以,在我看来,一份取保申请的说服力,来自理由能够经受核对;取保之后的安排,则要经得住实际履行。眼前争取的是依法变更措施,后面仍要认真面对的是案件本身。

相关规定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至七十一条、第九十七条2022年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申请能否获准及如何执行,需要对照具体案件与决定文书。

回复

  1. […] · 取保候审的判断重点 · […]

了解 聂永昌律师 的更多信息

立即订阅以继续阅读并访问完整档案。

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