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,先要弄清楚什么?

聂永昌 · 法律实务笔记

如果家人突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手里只有一份通知书,人很容易一边反复看那几个字,一边到处问:严重吗,什么时候能见到人,接下来怎么办。收到的信息越来越多,能够确定的事情却未必增加。

这种着急可以理解。但我不建议一开始就拿一个罪名去搜索相似案例,再用别人的结果推算自己的处境。罪名相同,具体行为、证据和程序阶段可能相差很远。越急着找一个确定答案,越容易把尚未核实的消息当成事实。

先把通知书读准确,不急着读出结果

我会从几项最基本的信息谈起:办案机关是什么,目前采取了什么措施,涉嫌什么罪名,文书上记载了哪些日期。看上去琐碎,却是后续判断的起点。

比如亲友转述说“已经批捕”,而手中的文书是拘留通知书,就需要核实消息的来源和时间。刑事拘留与逮捕不是同一个程序状态。把它们都说成“人被抓了”,日常聊天还能理解,讨论具体程序时就不够用了。

日期也值得分开记:措施开始的时间、文书落款的时间、家属实际收到文书的时间,可能并不相同。如果涉及期限,究竟从哪个节点计算,要根据相应规定确认,不能凭印象从收到消息那天开始数。

不知道的地方可以留空,写明尚未核实。我更担心的是,一张记录看起来没有空白,却混进了几处猜测。后面所有讨论都建立在这张纸上,起点错了,越往下推演越容易偏。

家属知道的事,与家属听说的事,要分开

整理事情经过时,我建议在每项记录旁边注明信息来源。亲眼见到、当事人以前提到、同事转述,以及根据其他情况推测出来的,不能写成同一种语气。

例如,“他没有参加那次会议”,与“我没听他说参加过那次会议”,看起来接近,实际上后一句能够说明的范围要窄得多。这样的差别未必决定案件结果,却会影响接下来需要核实什么。

再比如一笔转账,付款凭证可以说明资金流动,但用途是否与某份合同相符,仍可能需要其他记录。不要把转账、聊天、合同各自存在,直接理解成它们之间的关系已经证明。

我会建议先排一条朴素的时间线:哪天发生什么,依据是什么,原件在哪里。暂时不必写得像一份辩护意见,更不必替所有行为找到解释。整理的目的,是把已知与未知分开,让后续工作有可以核对的起点。

为什么不能只留下“对自己有利”的材料

一段聊天里,有一句话让人觉得不太好解释,便只截前后几句,这种处理反而容易使材料失去上下文。完整记录中也许存在限制条件,也许确实暴露了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,提前删掉都无助于判断。

我认为,准备材料时应该容得下不舒服的部分。律师需要知道的不只是支持某种说法的内容,也包括可能使这个说法站不住的内容。先看到薄弱处,才能考虑是否有材料可以澄清;等到别人提出时才发现遗漏,讨论就会被动得多。

这里说的保留,是原样保存已有记录。不要补造过程,也不要联系相关人员统一说法。对于需要依法调查、核实的事项,提供具体线索,让律师结合程序要求判断如何处理。

侦查阶段的信息边界,需要说清楚

家属希望律师尽快把整件事弄明白,这个期待很自然。但不同阶段能够依法接触的材料不同。会见了解的情况,与阅读完整案卷后形成的判断,不能混在一起说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了委托辩护的起点,以及侦查期间律师提供法律帮助、会见、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情况等工作。辩护律师依法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案卷材料,则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。特定案件的会见还涉及相应许可要求。

因此,侦查初期的意见需要交代依据:哪些来自文书,哪些来自会见了解,哪些仍待材料核实。说明这些边界,并不是回避判断,而是在告诉你,当前判断能够走到哪里。没有看到的材料,不能靠语气肯定来补足。

第一次沟通,不妨带上已有文书、简短时间线和材料目录,再列出最急需确认的两三件事。材料多,可以先说明范围和原件的保存情况;信息不全,也不必为了交出一份完整故事而填满所有空白。

在这样一个让人难以安稳的阶段,准确往往比完整更早能够做到。我想先守住的,就是把每一条消息放回它该在的位置:知道的写清楚,不知道的留作问题。后面的判断,从这里开始。

相关规定
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八至四十条、第四十四条。本文限于侦查初期的信息整理;会见与阅卷的具体安排,应按案件所处阶段核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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